履约验收

服务内容: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履约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方式,制定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出具验收结果与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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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政策名称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二十四条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二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